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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复恩”)发展方向,加强复恩规范化建设,促进复恩健康发展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依据《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,以及对复恩自身、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,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、重大变化、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。

第三条 复恩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以及复恩章程的有关规定,合法、审慎、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,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。复恩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。

第四条 复恩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,主动进行信息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五条 复恩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:
(一)理事会通过的,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决定,包含换届选举、变更登记、修改章程等;
(二)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,复恩的理事成员发生变更的;
(三)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的、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的、加入国际组织的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的、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、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的、在境外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、以单位名义组织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;
(四)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;
(五)参加重大投资项目,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;
(六)因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,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;
(七))其他包括复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件的、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等。

第六条 复恩重大决定、重大变化、开展涉外活动,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,其他事项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。

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,书面材料应载明复恩名称,重大事项发生时间、地点,事项具体内容,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,并加盖复恩公章(样式附后)。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、外事等部门申请报批或报备的事项从其规定。

第八条 复恩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。

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7年2月24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,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。

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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